(2015)柳铁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朱恒振与曾瑞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铁民初字第91号原告朱恒振。委托代理人成凤桂。委托代理人朱和辉。被告曾瑞雄。委托代理人徐桂发,广西广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新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恒振与被告曾瑞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恒振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恒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恒振负担。审判长赵菲审判员刘智虹代理审判员胡兰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XX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