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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邵云彦与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云彦,李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444号原告邵云彦,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告李小军,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云彦诉被告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云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云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云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佟贵江审 判 员  姚广峰人民陪审员  王淙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鑫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