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邵云彦与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云彦,李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444号原告邵云彦,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告李小军,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云彦诉被告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云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云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云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佟贵江审 判 员 姚广峰人民陪审员 王淙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鑫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