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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图们支行与徐世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图们支行,徐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图们支行,住图们大路1180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刚,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宝军,该单位科员。委托代理人金德,该单位科员。被执行人徐世国。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图们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图民初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4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