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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杨虎,高辉,徐晓倩,苑某某,陈小雨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虎,高辉,陈小雨,徐晓倩,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外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虎,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12年7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被告人高辉,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德安,黑龙江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小雨,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16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晓倩,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17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苑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振江,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殿英,黑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4)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辉犯运输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虎、徐晓倩、陈小雨,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辉、杨虎、徐晓倩、苑某某、陈小雨及高辉、苑某某、陈小雨的辩护人李德安、吴振江、张殿英、高振娟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运输毒品犯罪2014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高辉驾驶其现代牌朗动轿车,携带冰毒53.53克,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其家中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渠街接被告人苑某某欲去巴彦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高辉所驾驶的轿车储物箱内将上述冰毒缴获,经鉴定:该冰毒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贩卖毒品罪1、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苑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二道街1单元203室被告人杨虎的租住房屋内,卖给杨虎冰毒15克,杨虎交付给被告人苑某某一个黄金手链、一副黄金耳钉、一个黄金狐狸。现上述物品均已追缴。2、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杨虎伙同其女友被告人徐晓倩将冰毒分装后,由徐晓倩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菜艺街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另案处理)冰毒1克。3、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杨虎、徐晓倩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菜艺街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冰毒1克。4、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杨虎、徐晓倩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已判刑)冰毒1克。5、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杨虎、徐晓倩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冰毒1.68克,现冰毒已被公安机关扣缴,经鉴定:该冰毒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杨虎、徐晓倩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莫泰酒店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冰毒1.46克,次日,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从其住处收缴冰毒14.18克。经鉴定:上述冰毒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2014年4月某日,被告人陈小雨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北环六道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高光冰毒1克。8、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陈小雨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北环十六道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高光冰毒1克。9、2014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小雨欲再次卖给高光2克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及住处搜缴冰毒共计10.79克。经鉴定:上述冰毒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苑某某实施贩卖毒品1次,数量为15克;被告人杨虎实施贩卖毒品5次,数量为20.32克;被告人徐晓倩实施贩卖毒品5次,数量为20.32克;被告人陈小雨实施贩卖毒品3次,数量为12.79克。(三)妨害公务犯罪2014年5月15日16时30分,被告人高辉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渠街驾驶现代牌朗动轿车拉载被告人苑某某时,明知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欲抓捕涉嫌犯罪的苑某某,仍然拉载苑并启动车辆,将公安人员梁晓冬撞倒致梁晓东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九级伤残。后被告人高辉被其他公安人员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清单、检验鉴定报告、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辉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虎、徐晓倩、苑某某、陈小雨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高辉、杨虎、徐晓倩、苑某某、陈小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持有异议,高辉辩解车上毒品不是自己的,杨虎、徐晓倩辩解没有贩卖毒品,苑某某辩解卖给杨虎的毒品是5克,陈小雨辩解,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中含有其吸食过的粉末,应从贩卖毒品数量中扣除。高辉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高辉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辉车上的毒品是苑某某的。陈小雨的辩护人认为,陈小雨购买的10克毒品,但是在本案中变成10.79克,超过实际购买的克数。陈小雨吸食后的毒品粉末2.3克不能再次销售,不应计算在贩卖毒品的克数里。苑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苑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宜对苑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持有毒品犯罪2014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高辉驾驶其现代牌朗动轿车,携带冰毒53.53克,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其家中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渠街接被告人苑某某欲去巴彦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高辉所驾驶的轿车储物箱内将上述冰毒缴获,经鉴定:该冰毒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贩卖毒品罪1、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苑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二道街1单元203室被告人杨虎的租住房屋内,卖给杨虎冰毒5克,杨虎交付给被告人苑某某一个黄金手链、一副黄金耳钉、一个黄金狐狸。现上述物品均已追缴。2、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杨虎伙同其女友被告人徐晓倩将冰毒分装后,由徐晓倩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菜艺街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另案处理)冰毒1克。3、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杨虎、徐晓倩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菜艺街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冰毒1克。4、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杨虎、徐晓倩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已判刑)冰毒1克。5、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杨虎、徐晓倩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冰毒1.68克,现冰毒已被公安机关扣缴,经鉴定:该冰毒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杨虎、徐晓倩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莫泰酒店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冰毒1.46克,次日,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从其住处收缴冰毒15.18克。经鉴定:上述冰毒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2014年4月某日,被告人陈小雨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北环六道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高光冰毒1克。8、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陈小雨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北环十六道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高光冰毒1克。9、2014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小雨欲再次卖给高光2克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及住处搜缴冰毒共计10.79克。经鉴定:上述冰毒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苑某某实施贩卖毒品1次,数量为5克;被告人杨虎实施贩卖毒品5次,数量为21.32克;被告人徐晓倩实施贩卖毒品5次,数量为21.32克;被告人陈小雨实施贩卖毒品3次,数量为12.79克。(三)妨害公务犯罪2014年5月15日16时30分,被告人高辉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渠街驾驶现代牌朗动轿车拉载被告人苑某某时,明知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欲抓捕涉嫌犯罪的苑某某,仍然拉载苑并启动车辆,将公安人员梁晓冬撞倒致梁晓东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九级伤残。后被告人高辉被其他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二、被告人高辉、杨虎、徐晓倩、苑某某、陈小雨的供述;三、证人张某某、赵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四、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清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鉴定书及刑事判决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指控其运输毒品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杨虎、徐晓倩、陈小雨、苑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杨虎、徐晓倩、陈小雨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部分贩卖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杨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晓倩受杨虎指使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杨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贩卖毒品,均应从重处罚。高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陈小雨、苑某某自愿认罪,高辉对妨害公务犯罪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高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陈小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徐晓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六、在案扣押苑某某一个黄金手链、一副黄金耳钉、一个黄金狐狸,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毕延禄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徐 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凯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