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66号原告:王某,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李某,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是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毛 磊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人民陪审员  曹鸿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嘉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