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66号原告:王某,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李某,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是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毛 磊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人民陪审员 曹鸿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嘉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