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阳春市春航编织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阳春市春航编织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656号原告:阮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公民身份号码:×××0912。被告:阳春市春航编织厂。住所地:阳春市。负责人:张进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阳春市春航编织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阮某某承担。审判员  翁华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