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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特字第15号罗某申请宣告陈某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罗某,女,201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罗某甲,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申请人罗某祖父)。被申请人陈某某,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农民(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罗某要求宣告陈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某诉称,被申请人陈某某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音讯全无,至今下落不明已二年有余,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陈某某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陈某某,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保安乡汉下村3组,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陈某某见丈夫罗祥福患上癌症,不堪生活重压,在申请人罗某不满一岁之际离家出走,之后音讯全无。申请人父亲罗祥福于2014年10月6日因病过世后,申请人罗某一直跟随其祖父罗某甲生活。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陈某某下落不明已七年有余年,经申请人许晴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廖月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做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