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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林伟达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达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8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伟达,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3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曾伟,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伟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伟达及其辩护人曾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8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伟达与李丕真(另案处理)等人在金乡镇兴东中路2号前的蒙古草原碳烤羊腿烧烤店吃夜宵时,因琐事与金某甲发生争吵并欲殴打金某甲未果。随后,金某甲的妻子张某赶到与被告人林伟达理论,被告人林伟达挥拳殴打张某脸部致其倒地,并与李丕真等人共同对倒地的被害人张某进行拳打脚踢,致其受伤。李丕真还故意将桌子掀翻,使汤汁倒在张某身上,后又跑到烧烤店厨房拿刀欲砍闻讯赶来的金某甲的儿子金某乙,被旁人拉开。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林伟达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伟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林伟达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判处。被告人林伟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伟达主动投案,并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自首;(2)送鉴方没有提供被害人张某患有××史,导致伤势鉴定书没有分析伤势结果与被害人自身疾病的关联性,而只评定伤势程度为轻伤一级;(3)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比较薄弱,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证人与被害人有亲戚关系,各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4)案发后,被告人方有意愿进行调解,委托了黄某乙及相关人员到医院看望被害人,并拿5万元放在村委会以便随时调解,可以证实被告人有悔罪态度;(5)被告人虽系累犯,但出狱后表现良好,本案事发偶然,因为替老板说公道话一时冲动才发生本案,当时其还存有正义感,社会危害性相对低,与一般累犯是有区别的。综上,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在一年以内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伟达与李丕真(另案处理)、陈某丁等人在金乡镇兴东中路2号前的蒙古草原碳烤羊腿烧烤店吃夜宵时,因陈某丁在金某甲家门口花坛小便,金某甲就此事大声质问烧烤店老板,被告人林伟达听后责骂金某甲并与其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林伟达等人拿起凳子欲殴打金某甲,金某甲见状逃跑。金某甲的妻子张某赶到与被告人林伟达理论,被告人林伟达挥拳殴打张某脸部致其倒地,后被告人林伟达与李丕真等人共同对倒地的被害人张某进行拳打脚踢,致其受伤。李丕真还故意将桌子掀翻,使汤汁倒在张某身上,后又跑到烧烤店厨房拿刀欲砍闻讯赶来的金某甲的儿子金某乙,被旁人拉开。经法医鉴定,张某伤致右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肩部及左上臂淤斑面积累计达102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林伟达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当庭表示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8日晚21时许,其和其丈夫金某甲散步回来往金乡镇兴东中路2号家走时,看到一黑衣男子在左侧花坛外小便,金某甲对黑衣男子说不要在花坛小便后,又去对烧烤店老板讲这事,老板马上叫人提水冲洗花坛,金某甲说完后往回走时,摆在其家门前的这桌客人中有位穿白色T恤的人站起来指着金某甲骂,俩人发生争吵,这时这桌客人一下子站起来好几人,有的手里拿着啤酒瓶,有的搬起凳子想要打金某甲,金某甲见状跑了。其见状上前责问白色T恤的男子,该男子就打了其右侧脸部一巴掌,其就双手抓住该男子上衣领口,接着该男子用拳头朝其右侧头部位置打了一拳,其被打倒在地,手还是抓着该男子的衣服,把该男子的衣服领口撕破,接着有人用脚踢其左侧肩膀位置,感觉右侧头部不知被谁又打了一下,该男子等人打完回到桌子旁边站在,其躺了一会站起来,从该男子桌上拿起一个碗吐了一口痰,发现都是血,这时,这桌人不知谁把桌子掀翻,其后退一步没站稳坐在地上,桌子没砸到,但桌上的菜汤、酱油等淋了其一身,非常烫,左腿也被烫伤。过一会,其儿子金某乙从家里出来走到其身边,问“谁打我妈妈”,白色T恤男子在那里喊“是我打的,你想怎么样”。接着这桌有人拿塑料凳朝其儿子扔,其怕儿子被打马上从地上起来和儿子一起走到家里坐在台阶上,后来其被民警送到医院治疗的事实;2、被害人金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8日21时许,其和老婆张某回到金乡镇兴东中路2号家楼下,见门前花坛一穿黑色衣服的人在小便,便上去让其不要在此撒尿,又对烧烤店老板说:“客人把尿拉花坛上,以后要改进一下”,老板说马上去冲洗,其见老板态度较好,就转身准备回家,经过摆在其家花坛外面的这张桌子时,突然站起来一位穿白色T恤的男子指着其骂,其回了一句,这桌突然站起来三个人想要打其,其见状就跑了。大约过了十几分钟之后回来,听别人说其老婆被那几个喝酒的人打伤的事实。并辨认出被告人林伟达就是与其发生争执的穿白色T恤男子;3、被害人金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8日21时许,其在金乡镇兴东中路2号楼上休息,听到楼下很吵,从窗户往外看,见到楼下很多人围在那里好像在打架,当时其只是看热闹,却发现其中一方是其妈妈张某,有个男的突然把桌子掀掉,其妈妈被桌子撞到摔倒在地上,好象有一个人在用脚踢其妈妈,其马上从楼上跑下来,看到妈妈躺在地上,裤子上都是一些菜汤,嘴角流血,摸其头能摸到其右侧头部肿起来,其喊到“谁打我妈妈”,一个穿白色T恤,下身穿紧身裤的男子用手指着其说:“我打的,你他妈想怎么样”,接着这个男的就到店里去拿火钳出来,还有两个男的拿起塑料凳子,其中有一个用凳子砸到其右侧大腿,接着不知道是谁扔过来一个饮料瓶,砸到其右侧肩膀,饮料洒在其衣服上,另外一个穿白色T恤,下身穿花短裤,短发的男子拿着切羊腿用的刀,这几个人拿好东西就想过来打其,被周围邻居拉住,其把妈妈扶起来住家里走的事实;4、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8日晚20时30分许,林伟达带着一帮朋友到其位于金乡镇兴东中路1号的“蒙古草原碳烤羊腿”烧烤店吃饭,大约21时许,A男子过来大声对其说:“你客人把尿拉在我家门口”。其马上道歉,并让人去冲洗。期间,A男子一直在那里说,这时坐在附近桌子喝酒的林伟达就站起来和A男子说话,两人说着说着就按起来,其马上过去把两个人拉开,当时和林伟达一桌喝酒的有三、四个人站起来朝A男子靠过去,A男子见状就跑掉了。这三、四个人就追过去,林伟达也想追过去的,被其拉住了,因要给客人上食物,没再管林伟达。之后其看到一女子A站在林伟达桌子边上吵,还拿起盘子敲桌子,林伟达这桌不知道谁就把桌子掀掉了,其听到女子A说烫到了,因正好有客人让其上羊排,其进店里弄羊排,没有看到他们做什么,上好羊排再出来就看到女子A儿子在喊“谁打我妈妈”,林伟达这桌不知是谁和他吵起来,这时其听到有人喊:“有人拿刀子”。于是其跑过去把那人手里的菜刀抢了下来放回店里,等其再出来时,民警、救护车都来了,并证明林伟达白色T恤领口部位被撕毁的事实;5、证人陈某戊(汤某母亲)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8日晚21时许,其在金乡镇兴东中路1号“蒙古草原碳烤羊腿”店内洗生蚝,其儿媳妇过来说客人在兴东中路2号小便,让其拿水去冲洗,其提着水桶走到花坛附近时,听到店外面一桌客人在吵架,一妇女站在桌子旁边,一边吐口水一边在讲金乡话,其听不懂,但其看到该妇女吐出来的口水中带一点血,接着该妇女在桌子上敲起来,然后一男子把桌子掀掉,可能碰到这妇女,该女子就倒在地上,裤子上沾了一些菜汤,当时现场比较混乱,其看到一穿白色T恤,下身黑短裤的男人想要冲过去,其马上跑过去拉住他,之后这位妇女的被人扶到兴东中路2号台阶的事实;6、证人王某(汤某妻子)的证言,证明案发原因及看见兴中东路2号那张桌子被掀,一个妇女躺在地上,摸着自己的腿喊“烫到了”,还看到这桌上一客人T恤领子部位被撕破的事实。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金某甲工厂办其隔壁,其经常看到金某甲夫妻俩,但没有深接触。2014年7月8日晚21时许,其和几位同事在金乡镇兴东中路2号旁边的烧烤店吃饭,看到金某甲责骂老板桌子摆在其家门前,客人小便乱拉等。老板马上道歉并让其老婆和母亲出去冲洗。金某甲说完经过林伟达坐的那张桌子时,林伟达站起来说:“有什么事你冲我来,不要说老板”。然后手指着金某甲骂,金某甲回了一句,林伟达伸手抓金某甲的衣服,林这桌又站起来三个人想打金某甲,金某甲反应很快跑掉了,那三个人就追金某甲。这时金的老婆过来责问林伟达,林就用手打她右侧面部一巴掌,还想追金某甲,被金某甲妻子伸手抓住衣领,林伟达就一拳打在金某甲妻子右侧头部,金某甲妻子摔倒在地上,这时之前追金某甲的几个人回到林伟达旁边,林伟达与A男子和另一人共三人一起用脚踢金某甲妻子的胳膊,身体和头部等处,由于现场太混乱,其没看清楚是谁踢到金某甲妻子的什么部位,看到林伟达顺手拿起坐的塑料凳朝金某甲妻子躺的位置扔下去。三个人踢了一会被人拉开,金某甲妻子站起来,嘴巴流血,林伟达就喊把“他们两个人打死”,接着A男子突然把桌子掀掉,金某甲妻子被什么烫到之后又倒在地上。之后一个男子过来问“谁打我妈妈”,林伟达说是我打的。然后有两个人进烧烤店拿出一把菜刀,一把西瓜刀,被群众拉住把刀抢走了。林伟达等人还想打金某甲的儿子也被拉开。并辨认了被告人林伟达;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为金乡镇某一村的老村长,2014年7月8日21时许,其在兴东中路河边乘凉时,看到旁边烧烤店有人吵架,过去看到金某甲和林伟达在吵架,林伟达喝酒的这桌有二、三个人站起来一起骂金某甲,还拿起啤酒瓶想要打金某甲,金某甲见状跑了,那二、三个人在后面追,接着金某甲老婆张某过来问林伟达想干什么,林伟达就用拳头朝张某的脸上打了一拳,还拿起一张凳子砸在张某的头上,张某倒在地上,其还看到林伟达等人把桌子掀掉,菜汤等全部淋在张某身上,接着林伟达等三、四人用脚踢张某腿部、肩膀等位置。当金某甲的儿子从兴东中路2号过来,责问为什么打人,有两人跑到烧烤店内拿出两把刀,他们想打金某甲的儿子时,被周围群众拉住了,之后,张某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的事实;9、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兴东中路办厂,与被害人、被告人双方都认识。2014年7月8日21时许,其从厂里出来见兴东中路桥头位置人很多,就走过去看一下,见到兴东中路2号前围着很多人,摆在花园外面的一张桌子翻在地上,一名妇女躺在桌子旁边,这时其看见金某甲儿子金某乙从家中跑出来,跑到躺在地上的妇女旁边说:“谁打我妈妈”。站在掀翻桌子旁边的林伟达拍着自己的胸口说:“是我打的,你想怎么样”,其看到金某乙与林伟达两人要冲突起来,这时站在林伟达旁边的一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拿起一张塑料凳子朝金某乙扔过去,不知是否扔到,另外李丕真从兴东中路1号烧烤店里跑出来,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往金某乙那个方向跑,被烧烤店老板等人拦住把刀抢下来,张某就从地上起来把金某乙拦住往兴东中路2号房子里跑,林伟达被周围的人拉住。其还看见张某嘴里流血,林伟达、李丕真和另一人都是穿白色上衣,林伟达的衣服领口破毁,在现场其还见到陈某甲、陈某乙及陈某乙老婆等人都在围观,并辨认了林伟达、李丕真;10、证人陈某己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8日21时许,其在金乡镇兴东中路14号四楼阳台,看到两位男子在争执,其中一位穿白色上衣的男人手一直指着另一男子,然后白衣男子挥挥手,一下从旁边站起来好几个人,他们有的拿凳子,有的拿其他东西,与白衣男子争执的人就朝河边跑了,接着有二、三个男的追过去,不知道哪里跑出来一个女的拉住剩下的几个男人,双方拉扯中女子被打倒在地上,不知道是谁把喝酒的桌子掀掉,后来,又见一男子跑到烧烤店拿一把菜刀出来,被别人拉住了。事后得知跑了的男子是金某甲,女的是金某甲妻子。白衣男子是谁不清楚的事实;11、证人陈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8日晚,其俩夫妻和林伟达、李丕真、潘某甲、“阿理”在兴东中路2号前面桌子吃酒,期间,其到旁边的花坛小便,被一名男子责问道歉后,男子离开,这时其接到朋友电话,就在原地打完电话往桌子走时,看到李丕真将桌子掀掉了,当时林伟达、“阿理”、潘某甲、李丕真等人都是站在桌子周围,见此情形其就与老婆离开了。并辨认出林伟达、李丕真、潘某甲、黄某甲,其中林伟达、李丕真、潘某甲三人均穿白色上衣的事实;12、证人缪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8日晚,其和老公陈某丁与林伟达等人在兴东中路2号前桌子喝酒,后来一中年男子与林伟达发生争执,其害怕弯腰去穿拖鞋准备离开,穿好拖鞋转身找其老公,看到林伟达从花坛内侧出来站在桌子旁边,白色T恤的领口被撕破,又过一会,看到一女子也从花坛内侧出来,走到桌子旁边说“要搞就把事情搞大”,这时站在桌子旁边的李丕真突然把桌子掀掉了,其吓坏了拉着其老公离开了,并辨认出林伟达、李丕真、潘某甲、黄某甲;13、证人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8日,其和林伟达、李丕真、陈某丁等人在烧烤店对面兴东中路2号桌子喝酒,林伟达与一男子发生争执的过程;14、证人黄某甲和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上旬一天,黄某甲和林伟达及其他四男一女子在金乡镇兴东中路2号花坛前面桌子喝酒,黄某甲因不胜酒力,去河边解手后听到其那桌有人吵架,其打算走近看什么情况,烧烤店老板过来拉住黄某甲,黄就回去了的事实;15、同案犯李丕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4年7月份的一天,其和被告人林伟达、潘某甲、陈某丁及陈某丁老婆,“阿礼”一起在金乡镇兴东中路1号烤羊腿店吃羊排,桌子摆在兴东中路2号花坛外面,后被告人林伟达与金某甲起争执,其掀翻桌子并去烧烤店拿了一把菜刀,因被烧烤店老板等人拦住没有去砍被害人的事实,并辨认了一起吃饭的缪某、陈某丁、黄某甲及案发地点;16、证人叶某、孙某、黄某乙的证言,证明案发后,他们三人一起到张某住的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找金某甲调解,金某甲不同意调解的事实;17、体表检查笔录,证明2014年7月11日14时20分至14时30分,公安民警对被害人张某人身体表进行检查的情况;18、门诊病历及CT报告单,证明被害人案发后到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就诊情况及病历记载被害人张某有××史情况;1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鉴定被害人张某伤势的送检材料有鉴定委托书、体表检查笔录、苍南县第三医院门诊病历、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CT片及报告单等材料,被害人张某头颅部及左肩部、左上臂的损伤符合遭受钝性外力损伤形成特征,伤致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左肩部及左上臂淤斑面积累计达102平方厘米,构成轻微伤,其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20、被告人林伟达当庭供述,供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21、证人林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和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林伟达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以及本案寻找证人取证的有关情况;22、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林伟达前科的情况;23、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与本案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公安机关送鉴材料中有记载被害人张某尿毒症既往病史的门诊病历等材料,鉴定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委派有鉴定资格的法医,根据送鉴材料和对被害人的检查所见,评定被害人张某头颅部及左肩部、左上臂的损伤符合遭受钝性外力损伤形成特征。说明该鉴定已排除被害人伤情由其自身疾病,或自身疾病与外力共同作用所致。故辩护人关于送检材料没有说明被害人有××史及被害人伤势与其自身疾病有关联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有罪证据薄弱,证人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意见。经查,各证人在案发时间、地点、起因、经过以及被害人张某嘴角出血、被告人林伟达衣领被撕、金某乙责问“谁打其妈妈”,被告人林伟达在现场自认是其所打、有人拿刀等具体细节上的证言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林伟达当庭也自愿认罪,并对相关证人证明其殴打被害人的证言无异议,上述证据可以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据链;而部分证人没有完整陈述案发全过程或对个别细节陈述不一,正是客观反映了各证人在当时场面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受其所处位置、方向等环境不同以及个人的观察、辨别能力不同对所看到的细节作出不同的客观陈述。故辩护人关于有罪证据薄弱及证言相互矛盾的意见与查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证人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没有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达无视国法,与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伟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伟达虽能主动投案,但在侦查起诉阶段一直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林伟达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林伟达刑满释放后本该悔过自新,好好做人,但其不思悔改,在短短数月内,又逞强耍横,对妇女拳打脚踢致其轻伤,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深,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存在正义感和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伟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雪雪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人民陪审员  林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