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履行50000元后,余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发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