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南嘉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嘉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47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嘉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易某。申请执行人湖南嘉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易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易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易某收入人民币1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