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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4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芳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20时许,被害人侯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婆婆王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周某(系侯某某丈夫)在拉劝过程中将侯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向瑞昌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已与被害人侯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侯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甲、王某某的证言;瑞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瑞)公(司法)鉴(法)字(2015)3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书证:申请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被告人周某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