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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杜XX与王X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X,王X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杜XX。委托代理人:刘冰,辽阳市太子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原告杜XX诉被告王X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案由应变更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我与被告共有坐落在辽阳市太子河区XX35.38平方米私有住宅。2014年3月27日,我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协议将共有房屋归我所有。现我要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其个人名下,曾多次向被告主张协助办理更名过户,但被告却置之不理。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二、依法责令被告协助我办理房屋更名过户;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杜XX与被告王X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生女杜X于1996年6月18日出生。2013年6月17日,坐落于白塔区XX35.38平方米私产住宅进行了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杜XX,共有情况一栏为王X。2014年3月27日,原告杜XX与被告王X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杜X随原告杜XX生活,女方不付抚养费;无存款,无外债;一栋温室,一处小房,如动迁,得到补偿款全都给予孩子杜X。共同财产位于白塔区XX35.38平方米私产住宅离婚后房屋归属为杜XX。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杜XX居住,被告王X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确认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杜XX与被告王X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杜XX办理白塔区XX35.38平方米房屋产权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杜XX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彤代理审判员 安 丹代理审判员 李艳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一丹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