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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明诉马波、马学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马波,马学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李明,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石嘴山金能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被告马波,男,1993年7月11日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平罗县。被告马学荣,男,42岁,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平罗县金地小区8-3-60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负责人张建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马波、马学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承担审判员  杨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