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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李向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李向军,陶莉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629号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城投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5455037-0。法定代表人:刘玉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豪门花园7#,组织机构代码78653141-9。法定代表人:李向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向军,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陶莉莉,女,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李向军、陶莉莉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向军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金都花园北2号楼1单元401室及跃层(房产证号31××81号)、陶莉莉的位于六安市磨子潭路以西光彩综合大市场房产(房产证号××号)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300万元,并由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300万元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向军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金都花园北2号楼1单元401室及跃层(房产证号31768**号)、陶莉莉的位于六安市光彩综合大市场房产(房产证号××号),保全价值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修胜审 判 员  徐爱军人民陪审员  郭跃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