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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法民初字第03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强与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3608号原告李强,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夏正晖,重庆市潼南县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新北街195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3358-0。负责人李克才,经理。被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新北街19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5392-5。法定代表人张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韦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