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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罗双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罗双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416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刘永权,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元君,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双辉,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罗双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双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双辉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双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碧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麦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