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6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管理与唐安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安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6991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住所地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法定代表人:周代文,经理。被告:唐安建,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安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唐安建已支付物管费且本案纠纷已经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安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安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