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乐福犯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乐福
案由
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78号罪犯林乐福,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1)潍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乐福犯脱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作出(1998)烟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所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1年1月2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三年六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4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潍刑执字第18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七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潍刑执字第19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3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林乐福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乐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林乐福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系狱内又犯罪,2010年4月受到监狱集训处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林乐福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狱内又犯罪,2010年4月受到监狱集训处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乐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3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