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杰与杨丽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杨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行执字第00348号申请人张杰。委托代理人张力争。被执行人杨丽娜。张杰申请执行杨丽娜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行民一初字第01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丽娜在下闫庄信用社帐号为153***204的存款50000元扣划至行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永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岳静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