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XX林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林,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519号申请执行人XX林,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军,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在执行XX林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处理完毕,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