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口岸广告公司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口岸广告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294号原告深圳市口岸广告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湖口岸联检楼五楼(东侧)。法定代表人庄少双。委托代理人张东煜,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926847。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青,局长。原告深圳市口岸广告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口岸广告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坚审 判 员 邱昭霞人民陪审员 周慧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