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高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于某与孙某甲、孙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高民初字第99号原告: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锋,烟台牟平观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农民。被告:孙某乙,农民。被告:孙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牟传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吕萌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