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浏阳支行诉周汝飘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饶第如,周汝飘,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住所地浏阳市圭斋东路9号。被告饶第如,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汝飘,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699号。法定代表人潘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告饶第如、周汝飘、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谭卫明代理审判员 李晨辉人民陪审员 张 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双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