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开忠、张念凤等与赵风东、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忠,张念凤,高元爱,王某某,赵风东,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王开忠,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念凤,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高元爱,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男,201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高元爱,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公培昌,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风东,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南环路西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号。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开忠、张念凤、高元爱、王某某诉被告赵风东、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开忠、张念凤、高元爱、王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开忠、张念凤、高元爱、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3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王开忠、张念凤、高元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