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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蒋业明犯��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48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武汉汇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2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被控犯诈骗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7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42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涂亮、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以帮客户办理汽车保险即可免费给车辆补漆为由,在本区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酒店用品城”将其客户黄某价值人民币192,000元的鄂A××××ד丰田”牌越野车开走。后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将该车抵押给李某,骗得李某人民币200,000元,用于赌博。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蒋某某以帮客户办理汽车保险即可免费为车辆保养为由,在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太子酒店”附近将其客户冯某价值人民币162,500元的鄂A××××ד丰田”牌轿车开走。后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将该车抵押给李某,骗得李某人民币180,000元,用于赌博。同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蒋某某先后以做生意周转及帮忙换购车辆为由,先后骗得邻居邹某计人民币585,000元,用于赌博。同年9月10日、11月19日、11月22日、11月25日、11月28日、12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并承诺到期未归还借款,将其已作抵押的鄂A×××××丰田轿车及其女儿所有的鄂Y×××××(原鄂A×××××)丰田轿车抵债,骗得李某计人民币94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鄂A××××ד丰田”牌越野车、鄂A××××ד丰田”越野车,并分别发还给黄某、冯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冯某、黄某、邹某、李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周某、王某、龚某的证言、提某、扣押决定书、借条、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蒋某某为了得到一些钱用于赌博,以帮客户冯某办理汽车保险即可免费为车辆保养为由,在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太子酒店”附近将冯某价值人民币162,500元的鄂A××××ד丰田”牌轿车骗走。后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将该车抵押给李某,并向李某出具借款人民币205,000元的借条,骗得李某人民币180,000元(不含利息),用于赌博。2014年1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为了上述同样目的,以帮客户黄某办理汽车保险即可免费给车辆补漆为由,在本区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酒店用品城”将黄某价值人民币192,000元的鄂A××××ד丰田”牌越野车骗走。后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将该车抵押给李某,并向李某出具借款人民币230,000元的借条,骗得李某人民币200,000元(不含利息),用于赌博。2014年9月10日、11月19日、11月22日、11月25日、11月28日、12月4日,被告人���某某谎称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并承诺到期未归还借款,将其已作抵押的鄂A××××ד丰田”轿车及其女儿所有的鄂Y××××ד丰田”轿车(原车牌号鄂A×××××)抵债,骗得李某计人民币945,000元(不含利息)。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蒋某某先后谎称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及帮忙换购车辆为由,先后骗得邻居邹某计人民币585,000元,用于赌博。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鄂A××××ד丰田”牌越野车、鄂A××××ד丰田”越野车,并分别发还给黄某、冯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冯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4年11月30日,我让蒋某某将一辆黑色鄂A×××××丰田汉兰达牌越野车开去做保养。当日下午3时许,我妻子胡建红在四唯路太子酒店附近将车钥匙交给了蒋某某。四天后,蒋某某告诉我,星期六将车子送来。12月6日,我接到蒋某某微信,说车子在龚某处��让我与龚某联系。我再联系蒋某某时,其手机关机。我联系到龚某,龚某告诉我,车子在其朋友李某处。2、被害人黄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主要内容为:2014年12月3日11时许,光谷丰田4S店的续保员蒋某某到汉口北日用品城给我送2014年的续保单。他说我的车子需做油漆,续保后可以免费在光谷丰田4S店做油漆。我购买了2014年的续保单后,将我的一辆乌金灰色、牌号为APN222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交给他开去做油漆。蒋某某将该车的行驶证、车辆保险的副页要去。12月7日,我到4S店,没有看到车子,也没用见到蒋某某。4S店周经理告诉我,蒋某某没有将车子开来做油漆,也电话联系不到蒋某某。3、被害人邹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4年10月至11月,蒋某某先后以其收购二手车需资金周转及帮忙我换购车辆为由,先后向我借款人民币58.5万元。蒋某某有两次向我出具借条,其余的借款没有向我出具借条,但银行查询单上有记录。4、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主要内容为:2014年11月底的一天,龚某告诉我,蒋某某收了一台车,车主要现金,蒋某某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想将车押给我们,向我们借钱周转。当日下午,蒋某某将车牌尾号为“7966”的一辆黑色汉兰达越野车开过来,我们商定205,000元,他收钱后写了借条,将车交给我。2014年12月初的一天,龚某告诉我,蒋某某又收了一辆汉兰达越野车,想将车押给我们,向我们借钱周转。蒋某某将一辆尾号为“222”的灰色汉兰达越野车交给我,向我借款230,000元,打一借条。2014年9月10日,蒋某某因收购二手车需要现金,通过龚某向我借款10万元,并将车牌号鄂A×××××丰田凯美瑞轿车做担保,承诺如果一个月内不还钱愿意变卖车子还款。我就将钱借给他。2014年11月19日,蒋某某跟我说需要钱周���,以鄂A×××××丰田凯美瑞轿车做担保,向我借款20万元。2014年11月22日、11月25日、11月28日,蒋某某又以同样理由,分别向我借款28万元、10万元、25万元。蒋某某向我出具的八张借条本息共计156.5万元,利息具体多少记不清楚。5、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底的一天,蒋某某告诉我,他收了一台车,车主要现金,蒋某某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想将车押给我,向我借钱周转。我联系朋友李某去与蒋某某见面。蒋某某将车牌尾号为“7966”的一辆黑色汉兰达越野车开过来,我们商定205,000元,他收钱后,写了借条,将车交给我们。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蒋某某告诉我,他又收了一辆汉兰达越野车,想将车押给我们,向我们借钱周转。蒋某某将一辆尾号为“222”的灰色汉兰达越野车交给我和李某,向李某借款230,000元,打一借条。6、证人周某、王某的证言,证实:蒋某某是武汉汇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续保员,负责客户的保险办理,客户的车辆维修、保养不是他的业务范围。2014年12月7日,有一姓黄的客户来找蒋某某,说他的鄂A×××××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被蒋某某开跑了。该车没有到该店维修。2014年12月6日,蒋某某对王某说,他在外面欠很多钱,他承认自己诈骗,有可能去自杀或去自首。蒋某某2014年12月6日之后就没有来上班。7、提某,证实:2014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蒋某某办公室抽屉内提取黄某鄂A×××××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的行驶证一本及保险单一份,并拍照留存。8、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李某处扣押鄂A×××××灰色汉兰达越野车、鄂A×××××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武汉市黄陂区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鉴定,鄂A×××××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92,000元。鄂A×××××黑色丰��汉兰达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62,500元。10、借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账户交易明细,主要内容为:蒋某某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分别向李某出具借款人民币156.5万元的八张借条(包含利息)。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1月21日,蒋某某分别向邹某出具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借条二张。邹某通过银行向蒋某某转款的情况。11、(2013)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3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3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1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4年10月,我在网上赌球输了100余万元,后又找亲戚朋友借钱,被逼债,正好姓冯的客户的一辆牌照为鄂A×××××黑色汉兰达越野车要做保养,但他没有时间,要我开去做保养。我当时就想将他的车��抵押掉,搞一些钱去赌博。12月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在四唯路太子酒店附近,姓冯的妻子将车子交给我。我就与龚某联系,说有一客户委托我将车卖掉,我先将车子抵押给你,你先把钱给我,卖掉车子后再将钱还你。龚某同意了,他派了一人到光谷步行街附近,将180,000元的现金给我,我将车子交给他。我打的借条是205,000元,但借得的现金是180,000元,25,000元是利息。这钱没过几天被我赌博输掉。过了几天,客户黄某的一辆牌号为鄂A×××××灰色汉兰达越野车要续保,我到汉口北他公司找到他。他将车子和行驶证、保险单交给我。我与上次一样联系龚某,将这辆车子抵押了200,000元。我打的借条是230,000元,但借得的现金是200,000元,30,000元是利息。钱到手后,我又去赌球,结果还是输了。12月6日,我给公司行政经理王某打电话,说我赌博输钱,又犯原来的错误,已经无法挽回。邻居邹某与我关系比较好,之前找他借过几万元钱,后来还给他。2014年10月赌球输了后,我好多次骗他说做生意需要钱周转,向他借款人民币50多万元。银行转账有记录。2014年9月10日,我以生意需要周转的名义找龚某、李某借钱,并以我的鄂A×××××丰田车作抵押向其借款,我打的借条是10万元,但其中含有利息。后陆续我以同样的理由,多次向龚某、李某借款一百余万元,其中含有利息。我向李某出具了八张借条。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蒋某某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对其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其依法应当退赔。被告人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37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蒋某某宣告的缓刑;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连同原犯挪用资金罪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30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蒋某某退赔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建平人民陪审员刘火苟人民陪审员许庆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梅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