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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峰与邹祖兴、沈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邹祖兴,沈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667号申请人李峰。委托代理人许国平,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祖兴。委托代理人阚金峰,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加平。李峰与邹祖兴、沈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锡民终字第0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判的内容:一、撤销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硕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二、沈加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峰借款16.4万元,并偿付该款自2013年4月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邹祖兴对沈加平的上述付款义务及本判决确定的沈加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邹祖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加平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2298元,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沈加平、邹祖兴进行财产调查,情况如下:沈加平名下无银行存款;邹祖兴名下有银行存款32100元,本院已办理了扣划。沈加平名下无车辆登记;邹祖兴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苏B×××××的车辆,本院已办理了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理。沈加平、邹祖兴名下均无房产登记。沈加平、邹祖兴名下均无公积金存款。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居住地社区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李峰与邹祖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50000元,申请人申请不将邹祖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将沈加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执行,尚未执行到位9268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锡民终字第0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翼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