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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袁建华与彭艳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华,彭艳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804号原告袁建华,男,略。被告彭艳红,女,略。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原告袁建华与被告彭艳红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建华负担。审判员  余清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