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泸州三友物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港分公司与王小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三友物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港分公司,王小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92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三友物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港分公司。负责人刘春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向学平,公司员工。被告王小平。委托代理人王先文,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三友物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港分公司诉被告王小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泸州三友物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港分公司于2015��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三友物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港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竣源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本院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泸州三友物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泸州港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牟秋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