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能辉与徐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能辉,徐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992号原告:徐能辉。被告:徐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能辉诉被告徐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能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能辉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徐能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