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宝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宝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91号罪犯王宝林,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2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宝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5月15日,甘肃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甘刑一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6年1月18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兰法刑执字第15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09)定中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2)定中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已减刑4次,减刑幅度大、次数频繁,应从严控制减刑,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宝林不予减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