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行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艳铭与司法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艳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行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艳铭。上诉人徐艳铭因请求撤销廊坊市司法局(廊坊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的“廊劳教字(2011)021号决定书”一案,不服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行裁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起诉的“廊劳教字(2011)021号决定书”系2011年2月17日作出的,上诉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倪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