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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蔡锡林、蔡俊英与蔡俊英、蔡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锡林,蔡俊英,蔡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725号原告:蔡锡林。被告:蔡俊英。被告:蔡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锡林与被告蔡俊英、蔡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锡林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锡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锡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