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蔡锡林、蔡俊英与蔡俊英、蔡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锡林,蔡俊英,蔡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725号原告:蔡锡林。被告:蔡俊英。被告:蔡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锡林与被告蔡俊英、蔡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锡林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锡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锡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