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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宁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77号罪犯李宁,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09)滕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宁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宁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宁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宁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