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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闫某、王某等盗窃罪,黄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王某,黄某丁,黄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91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阎某,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魏王锋、何玉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文静,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丁,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志强、王界红,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阮志强、洪开通,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某、王某、黄某丁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惠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阎某及其辩护人魏王锋、何玉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黄文静,被告人黄某丁及其辩护人李志强、王界红,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阮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阎某伙同徐某丙(另案处理)窜至莆田市仙游县钟山镇钟山村,盗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四公司堆放在该处的天然气管道3根(价值人民币83693.4元),后将该天然气管道卖给莆田仙游县鲤南镇的林某甲(另案处理)。2、2014年6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阎某伙同徐某丙、邱某(另案处理)窜至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洪四村,盗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一公司堆放在该处的天然气管道6根(价值人民币158256.6元)。后被告人阎某将该天然气管道卖给被告人黄某丁,被告人黄某丁又将该天然气管道卖给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再将天然气管道以废铁39吨,每吨人民币1760元的价格卖给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的谢某甲。3、2014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阎某、王某伙同徐某丙窜至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洪四村,盗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一公司堆放在该处的天然气管道6根(价值人民币615820.3元)。后被告人阎某将该天然气管道卖给莆田仙游县鲤南镇的林某甲。同年12月9日,南安市公安局在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林某甲的钢铁厂内扣押了该天然气管道6根,并发还被害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一公司。4、2014年7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阎某、王某、黄某丁伙同徐某丙窜至莆田市仙游县钟山镇钟山村台湾农民创业园旁空地,盗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四公司堆放在该处的天然气管道3根(价值人民币83693.4元),后将该天然气管道卖给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的林某甲。同年12月9日,南安市公安局在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林某甲的钢铁厂内扣押了该赃物中的天然气管道1根(价值人民币27897.8元)并发还被害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四公司。5、2014年7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阎某伙同徐某丙窜至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洪四村,盗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一公司堆放在该处的天然气管道6根(价值人民币158256.6元)。后将该天然气管道卖给被告人黄某丁,被告人黄某丁又将该天然气管道卖给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再将该天然气管道以废铁14.65吨,每吨人民币1750元的价格卖给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的谢某甲。6、2014年7、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阎某、黄某丁窜至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岭下村,盗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四公司堆放在该处的天然气管道6根(价值人民币608898.3元)。后被告人黄某丁将该天然气管道卖给辜某甲,辜某甲又将该天然气管道卖给晋江的陈某甲,后陈某甲再将该天然气管道载到广东省揭阳市销售。7、2014年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伙同徐某丙窜至莆田市仙游县钟山镇钟山村,盗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四公司堆放在该处的天然气管道3根(价值人民币296289.3元)。8、2014年9月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伙同徐某丙窜至莆田市仙游县钟山镇钟山村,盗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四公司堆放在该处的天然气管道7根(价值人民币691341.7元),后将该天然气管道销售,并将销售所得款分给被告人阎某人民币13000元。9、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阎某、黄某丁雇佣吊车司机李某甲(另案处理)窜至南安市洪梅镇山溪村,盗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一公司堆放在该处的天然气管道7根(价值人民币672585.8元)。后被告人黄某丁将该天然气管道卖给辜某甲,辜某甲又将该天然气管道卖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再将该天然气管道载到广东省揭阳市销售。10、2014年10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阎某、黄某丁雇佣吊车司机李某甲窜至南安市洪梅镇山溪村,盗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一公司堆放在该处的天然气管道6根(价值人民币603939.5元)。后被告人黄某丁将该天然气管道卖给辜某甲,辜某甲又将该天然气管道卖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再将天然气管道载到广东省揭阳市销售。11、2014年10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阎某、黄某丁雇佣吊车司机李某甲窜至南安市洪梅镇山溪村,盗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一公司堆放在该处的天然气管道6根(价值人民币615839元)。后被告人黄某丁将该天然气管道卖给辜某甲,辜某甲又将该天然气管道卖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再将该天然气管道载到广东省揭阳市销售。12、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阎某伙同邱某窜至南安市洪濑镇福林村,盗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一公司堆放在该处的天然气管道6根(价值人民币633365.6元)。13、2014年10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阎某伙同邱某窜至南安市洪濑镇福林村,盗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一公司堆放在该处的天然气管道6根(价值人民币639114.7元)。被告人阎某伙同邱某在现场指挥监督吊装完天然气管道后先行开车离开现场,后吊车司机陈某丙、祁某甲、任某、张某及平板车司机吴某、胡某、潘某等人在将该天然气管道载离南安市洪濑镇的途中被南安市公安局抓获,并当场扣押该天然气管道6根。现该天然气管道已发还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一公司。2014年11月26日0时,南安市公安局在仙游县大济中学旁租房抓获被告人阎某、王某,在永春县蓬壶镇一公路边抓获被告人黄某丁;同日1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黄某丁协助并带路下,在泉州市丰泽区六灌路城监员工宿舍403号抓获被告人黄某甲。案在侦查过程中,南安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6日扣押辜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同年12月15日扣押陈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2015年2月13日扣押谢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的亲属自愿向南安市公安局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265元。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的亲属自愿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阎某、王某、黄某丁、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代表人钟某、杨某、张某的陈述及报案管材信息、管材交接单、丢失的天然气管道明细表,证人林某甲、谢某甲、李某甲、辜某甲、徐某甲、徐某乙、陈某甲、黄某乙、陈某乙、黄某丙、辜某乙、闫某、胡某、祁某甲、张某、杨某、刘某、曹某、王某、陈某丙、潘某、任某、吴某、祁某乙、谢某乙、李某乙、林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购进废铁结算表、过磅单,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清单、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明,协议书,手机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王某、黄某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单位财物,其中,被告人阎某参与盗窃11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873463.2元;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4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687144.7元;被告人黄某丁参与盗窃5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58495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阎某、王某、黄某丁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阎某、王某、黄某丁、黄某甲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或违法所得已追回或发还被害单位,且被告人黄某甲已缴纳了罚金,对被告人阎某、王某、黄某丁、黄某甲均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阎某、王某、黄某丁、黄某甲的辩护人分别对此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可以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阎某的辩护人提出第2、5、12起盗窃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黄某丁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黄某丁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王某、黄某丁系从犯等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阎某、王某、黄某丁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阎某、王某、黄某丁、黄某甲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9年11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11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5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黄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黄某甲及辜某甲、陈某甲、谢某甲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77565元,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发还被害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一公司人民币62351元、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四公司人民币15214元。责令被告人阎某退出违法所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031507.2元,返还被害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一公司人民币934813.8元、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四公司人民币96693.4元。被告人王某退出违法所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974631元,返还被害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四公司。责令被告人阎某、黄某丁共同退出违法所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438762.6元,返还被害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一公司人民币1845078.3元、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四公司人民币593684.3元。责令被告人阎某、王某、黄某丁共同退出违法所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5795.6元,返还被害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东段四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黄生全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人民陪审员  陈建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希迎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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