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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柴光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柴光兵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473号原告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南6号。负责人张世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士锐,男,1991年1月6日出生,系原告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员工。被告柴光兵,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柴光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柴光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