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5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余泽莲与蔡运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泽莲,蔡运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413号原告余泽莲,女,1968年6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117号1幢1-6。被告蔡运均,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玉清村长寿桥村民小组兴龙苑三单元14幢4-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泽莲与被告蔡运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泽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运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泽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泽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余泽莲负担。审判员 龙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