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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建秋、崔立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秋,崔立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赵建秋,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原告:崔立丽,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玉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秋、崔立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秋、崔立丽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秋、崔立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秋、崔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赵建秋、崔立丽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 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