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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铁锁与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山东泰安永安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锁,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泰安市永安索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第1928号原告:王铁锁,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石井镇龙潭沟村。法定代表人:陈建林,该公司经理。被告:泰安市永安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南关大街南首第二污水厂南邻路西。法定代表人:刘振才,该公司经理。原告王铁锁诉被告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泰安市永安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王铁锁诉被告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泰安市永安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依据同一事实及法律关系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过诉讼,现尚未审理终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王铁锁又以同一事实及法律关系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铁锁的起诉。原告预交受理费473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念如代审 判员  袁晓光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夏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