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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与闽侯县祥谦镇凤港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闽侯县祥谦镇凤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榕民终字第3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恒峰,主任。委托代理人洪珍,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闽侯县祥谦镇凤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林建春,主任。上诉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4日,原告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秉峰所)与被告(以下简称凤港村委会)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凤港村委会因与孙伙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凤港村委会委托秉峰所的律师为代理人,秉峰所指派蔡一楠律师作为凤港村委会的代理人,根据律师业务收费规定并经双方商定,凤港村委会于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向秉峰所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0元等等。同日,凤港村委会向秉峰所的律师蔡一楠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蔡一楠律师作为凤港村委会与孙伙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代理人。为此,秉峰所于2013年8月6日向凤港村委会开具了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律师服务费发票。原审法院于2013年6月立案受理凤港村委会与孙伙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凤港村委会诉讼请求为,确认凤港村委会与孙伙金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与《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无效,孙伙金将该土地交还凤港村委会。原审法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该案,秉峰所指派的律师蔡一楠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凤港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由凤港村委会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不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已依合同约定指派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义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诉讼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事关律师行业正当竞争秩序和××发展,当事人应当遵守,对于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诉讼代理服务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原审法院不予保护。《委托代理合同》涉案被告诉讼请求的性质为确认合同效力与返还原物,属于《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不涉及财产关系案件,该类型案件收费标准为每件800-6000元,显然,双方约定的律师服务费金额超过该标准,原审法院支持的金额为6000元。原告其他请求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闽侯县祥谦镇凤港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6000元;二、驳回原告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0.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35.25元由原告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负担10.25元,由被告闽侯县祥谦镇凤港村民委员会负担25元。上诉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上诉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于2013年4月15日起试行,试行一年,现已失效,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二、律师说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委托代理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真实、有效合同。三、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增值税发票,缴纳了该发票的税费。在被上诉人不能返还发票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只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不公平。被上诉人闽侯县祥谦镇凤港村民委员会未提交答辩。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实施于2013年4月15日,试行期为一年,但2014年4月3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发文确定,在国家对律师服务收费改革新政策出台前,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仍按上述《通知》执行。故该《通知》是现行有效的指导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不超过4%;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不超过3%;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2%;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0.7%;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5%。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讼争《委托代理合同》涉案诉请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原物,应属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因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案涉财产的价值,故本院根据上述规定中民事财产类案件的最低等次确定本案的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即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收费800-6000元。本院对超出6000元的律师服务费不予保护。原审判决认定此类案件不为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是错误的,但鉴于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方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