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胡五堂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737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胡五堂。2003年6月16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8日作出(2002)邯市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五堂犯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本院于2009年8月4日、2011年4月25日、2013年1月24日分别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提出(2015)冀深狱减字第625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衡检减意(2015)105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记功三次、表扬四次、单项表扬一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五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五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审��员李春蕾审判员杨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明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