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登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红艳诉李納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登字第10号自诉人王红艳。被告人李纳。自诉人王红艳以被告人李纳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并提交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自诉人王红艳指控被告人李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店内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本院认为职务侵占罪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且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王红艳控诉被告人李纳犯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