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星星犯强奸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43号罪犯张星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滕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星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8年5月2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星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星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5年7月间,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星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2013年3月27日受到监狱禁闭处理,扣考核分20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张星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曾被执行机关禁闭处分一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星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