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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西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范振琴与被告凌全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振琴,凌全贵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00349号原告:范振琴,女,1956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凌全贵,男,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振琴诉被告凌全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振琴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义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曹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