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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颜杰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1036号罪犯颜杰,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赛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杰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呼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15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3日止。2015年8月5日,执行机关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颜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五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颜杰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颜杰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五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财产刑罚金15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数罪并罚,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综合予以考虑,包头监狱报减幅度及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李庆平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