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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谢永旭与兰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谢永旭,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兰向德,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畲族,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旭与被告兰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孝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兰曲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