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谢永旭与兰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谢永旭,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兰向德,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畲族,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旭与被告兰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孝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兰曲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