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士德与曹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648号原告吴士德。被告曹华明。原告吴士德诉被告曹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华明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士德撤回起诉。诉讼费:14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吴士德负担。审判长周芷宇人民陪审员田梅人民陪审员杨春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卢曼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