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唐亨实,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21号唐亨实: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委赔字第00004号赔偿决定,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违法强制拆除你房屋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与张召珍原系夫妻,于1993年经原江北县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及财产归张召珍所有,你自愿放弃财产。2006年4月6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对张召珍作出渝国土房管北新经监(2006)13号处理决定书,要求张召珍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非诉审查、执行通知、公告等程序后,将张召珍房屋拆除。你以张召珍将房屋赠与你为由,向渝北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你是本案适格主体。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委赔字第00004号赔偿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