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冠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庆宇申请执行鸡西市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宇,鸡西市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宇,男。被执行人鸡西市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该案本金54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鸡劳人仲裁字(2015)第23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