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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大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大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41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大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胡素萍,女,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大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资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沈燕明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朱跃星(本页无正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