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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丽容与陈桂贞、李惠玲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丽容,陈桂贞,李惠玲,李文帆,姚欣,区健刚,广州清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03号原告:温丽容,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邵松华,律师。被告:陈桂贞,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下落不明。被告:李惠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下落不明。被告:李文帆,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下落不明。被告:姚欣,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下落不明。被告:区健刚,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下落不明。第三人:广州清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张绍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丽容诉被告陈桂贞、李惠玲、李文帆、姚欣、区健刚,第三人广州清山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温丽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为2246元,公告费125元,由原告温丽容负担。审 判 长  蔡永辉人民陪审员  吕 婷人民陪审员  林转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嘉儿 来源:百度搜索“”